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条确实规定: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”但这一条所说的“及时”是相对于第二十九条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,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”的规定来说的。也就是说,用人单位应该在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,没有正当理由拖延就是拖欠工资。
这一原则早在1994年劳动部就在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的第七条有了体现:“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。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。”其实国家不光支持月薪的方式,根据这条要求:“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,实行周、日、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、日、小时支付工资。”可见在工资支付的方式多种多样的前提下,国家不可能一刀切地说上个月工资应该在这个月几号发才算合法。国家关注的是发薪的周期不要打乱,不能这个月10号发,下个月15号发,这就可能有问题了。


Copyright C 2021- 今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陈皮网 琼ICP备20001100号-6 46010702000252号
地址: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32号 EMAIL:foxuzi@qq.com